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与招标项目涉企“三金”事项的通知
汽院资通〔2022〕22号
校属各单位:
依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采发〔2018〕10 号)、《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3 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项目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等上级文件规定,现就我校政府采购与招标项目涉企“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投标保证金
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相关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与招标项目,一律禁止向投标单位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质量保证金
1、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不得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单独缴纳或在合同金额内预留质量保证金。
2、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可在项目合同金额内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1.5%,工程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纠纷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供应商支付相应预留款项。
三、履约保证金
1、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不得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2、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项目单位可根据本项目付款方式及履约过程的实际,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应当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或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方式提交,提交额度不得超过项目合同总金额的10%。
4、项目单位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需求文件及采购、招标文件内事先载明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方式、提交额度或合同金额比例以及对履约保证金的扣罚、解除等事项约定。
5、项目单位应当强化对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监管,充分发挥履约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对于履约完毕无违约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履约保证金解除手续。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标办)
2022年11月4日